“标会”有风险,“凑会”需谨慎!


11月14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江某英诉被告郭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不出意外的话,这宗历时三月的诉讼案件很快就能有个结果。但出人意料的是,原告江某英无正当理由缺席了庭审,为什么原告会在节骨眼上放弃自己的“债权”呢?

原来,在该案进行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江某英主张涉案款52500元系正常民间借贷产生,被告则辩称该款系民间“标会”产生的欠款,双方各执一词。双方为证实各自的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但原告无法提供转账记录,被告无法提供会单。主审法官仔细审理了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在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标会”的利益主体之间则缺乏法律保障要自担风险。

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最终法院以按撤诉处理结案。本案虽未以宣判的形式结案,结果却是显而易见的: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的民间“标会”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民间“标会”是我国民间一种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目前仍十分常见,其主要依托亲情、乡情、友情等人缘、地缘关系不断生存和发展着,延续至今。民间“标会”有着手续简单、技术障碍小的优势,但其缺陷和风险也暴露无遗,作为一种完全自发的非正规的地下融资,一旦出现“烂会”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各利益主体的权益受损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官提醒:“标会”有风险,“凑会”需谨慎!在此,建议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银行等正规的融资渠道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在面对民间“标会”时,看清高利息收益背后的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同时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通讯员 陈立烽 陈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