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给探望小孩,该如何维权?


【问】王女士:我与前夫离婚后,小孩判给了前夫,但是前夫不让我探望小孩,我要怎么办才能探望到我的小孩?

【答】蓝苏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综上所述,只要您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就可以探望子女,抚养一方提供协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其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4.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因此,您若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抚养方仍拒绝您行使探望权,您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通讯员 邱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