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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二十八条正向激励措施——
既给钱又给政策 助推高质量发展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充分激发和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过完善项目推进机制、推动战略新兴产业、扶持民企项目建设等28个具体举措,进一步拓展激励领域,健全正向激励机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含经开区,予以政策、资金、生产要素等不同方面的激励支持。《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正向激励机制融入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提升工作成效;要把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结合起来,通过反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各(市、县)、经开区结合本地发展情况和自身财力,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28条激励措施,干货满满——
一、支持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对落实财政收入组织、加快财政支出、完成100个税收增长点培育工作较好的各地财政部门,市级财政予以奖励支持。
二、每半年综合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增量及增速、“五个一批”完成情况,通报表扬前三名的县(市、区)并分档奖励前期工作经费。
三、大力推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术含量较高、发展前景较好、带动性较强、符合申报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推荐并积极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对各地新引进或增资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纳入工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民企对接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超2.5亿元、已办开工许可证且已正式开工的,支持申报省级财政的民企对接部门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引进民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的第三方招商引资单位,支持申报省级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
五、对年度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及对全市工业总量的贡献、工业用电增速、新上规模企业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排名前三名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分档奖励。
六、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双创基地获批列入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国家双创示范基地辖区内的创新主体申报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奖励考核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
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完工投产项目,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
八、2019-2020年对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增量贡献、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综合评价排名较前的县(市、区),在安排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相关补助申报时给予倾斜支持;分别奖励作出贡献的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限额以上商贸龙头企业。对赴市外开展服务业专场招商活动且组织参加企业达30家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九、对引进符合条件项目落地龙岩的异地商会,按所引进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者实际完成纳税总额的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对进出口规模、进出口增量等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实行外贸进出口绩效奖励。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外资项目给予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十、对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的县(市、区),优先争取中央车购税、省级计划等资金支持。
十一、从2020年起,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我市的金额,按50%、30%、20%比例分别奖励给数字经济发展完成情况较好得分位列前三位的县(市、区)。
十二、对推进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和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申报、安排国家、省、市相关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十三、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申报省级以上财政资金项目和安排市级配套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品牌农业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倾斜。
十四、对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对其旧村复垦项目优先安排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对国务院通报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较好的县(市、区),及时单列下达国家奖励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五、对加快补齐民生水利基础设施短板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争取省级水利资金补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加快水利项目储备的县(市、区),市级水利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十六、对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给予奖励。
十七、对年度完成投资2000万以上的市级特色小镇,按照年终项目建设进度及成效,给予一定奖补;对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按项目清单完成整治,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县(市、区),年终考评给予一定奖补。
十八、对年度水质提升情况、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四有”机制考核评分及问题整改情况成效明显的涉九龙江流域小流域、涉汀江流域的小流域,以及对地表水质优良比例、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等指标完成好的县(市、区),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予以倾斜。
十九、市级统筹各类相关资金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村给予适当倾斜。对乡村旅游工作成效明显的市级乡村旅游试点村,在安排建设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对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所募集资金投资龙岩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二、2019—2021年每年对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在市级初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成效明显县(市、区)奖励。
二十三、对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援助项目覆盖广,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成效显著,就业目标责任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在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拨付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四、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推动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高水平高、中职院校(含技工学校)和专业(群)、实训基地、现代学徒制以及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生均拨款水平奖补资金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五、继续鼓励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对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及专利成果转化的项目,择优予以资金支持。
二十六、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质量提升工作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财政奖励首次获得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对福建省专用车辆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在项目用地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七、对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落实较好、“营商环境指数”在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二十八、对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工作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的县(市、区)给予鼓励和表扬,并优先推荐作为全省商事制度改革、社会共治、信用监管等改革试点。
(记者 石芳 曾志明 通讯员 吴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