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卖强买 敲诈勒索
漳平这伙恶势力栽了
【案情】
2015年9、10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等人预谋强迫在漳平市溪南镇、象湖镇一带从事香菇收购的外地老板在运输香菇时要由其统一安排货物运输,或者强行要求从事香菇收购的外地老板在利用自有货车运输香菇的,要按每筐香菇人民币0.5元的标准向陈某某等人缴纳“调配费”,并议定陈某某、张某某、王某等人各占股份35%至15%不等,且约定按股份分配犯罪所得。至2016年2月,陈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索取财物总计28004元。至2018年2月,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又向宋某某等人索取财物总计23956元。
【审理】
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在漳平市溪南镇、象湖镇一带收购香菇的被害人接受其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陈某某、张某某、王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言语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在漳平市溪南镇、象湖镇一带收购香菇的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处罚。遂依据陈某某等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对陈某某等这伙恶势力集团因强迫交易罪及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
【说法】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张某某、王某等人积极参与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陈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迫在漳平市溪南镇、象湖镇一带收购香菇的被害人接受其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三人以上,陈某某等人在溪南、象湖一带运输行业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构成恶势力犯罪。且该犯罪集团的形成时间较长,从2015年持续到2018年,作案时间跨度大,犯罪对象为社会的不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通讯员 陈立烽 周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