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法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近日,由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吴某甲等3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2.5万元不等。
“没想到一时的贪心,让我和朋友付出了惨痛代价,也让他人被骗受害。”被告人吴某甲追悔莫及。
2019年6月,吴某甲在和黄某甲聊天时,黄某甲说“不用干活不用出力,只要以个人名义去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而后出售,就能获得每套卡850元的高额报酬。”吴某甲听后觉得这样简单的“发财之路”肯定有问题,但还是动了心思,并立即采取了行动。吴某甲在明知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结算功能,朋友可能会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仍然在中国移动营业厅注册了一个新手机号,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开通了个人电子银行,并将上述2套信用卡(包括银行卡、取款密码、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信息资料)交给黄某甲,非法获利1700元。
尝到甜头的吴某甲,还“大方”分享这个赚钱方式。2019年7月,邀上其朋友黄某乙和经济困难的闺蜜吴某乙,用同样的方式办理银行卡出售,其中黄某乙办理了3套信用卡,吴某乙办理了2套信用卡。2019年9月,想赚更多钱的黄某乙还注册成立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营业厅又注册了一个新手机号,在两家银行各办理了一套对公账户,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新手机卡号、两张银行卡、U盾及密码等物交由吴某甲出售。黄某乙非法获利共计5050元,吴某乙非法获利1700元。
直到警方找上门,三人才得知她们办理的这些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自己则成了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凶。经查,被告人吴某甲所贩卖的农业银行卡被作为一级账户使用,致被害人魏某被网络诈骗41400元,该卡涉及资金流转达1亿余元;被告人黄某乙所贩卖的建设银行卡被作为一级账户使用,致被害人薛某被网络诈骗119966.4元,该卡涉及资金流转达25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乙所贩卖的农业银行卡被作为一级账户使用,致被害人刘某被网络诈骗73612元,该卡涉及资金流转达792万余元。
(通讯员 郑羽嘉 钟秀芬)
检察官普法: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现实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实际犯罪活动中,不会触犯法律。事实上,一时的贪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U盾出售出租给他人,或者倒卖上述物品,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自己很可能就变成了犯罪帮凶,而且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等,害己又害人。